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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欧瑞特(天津)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5-24
欧瑞特(天津)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少缴职工韩长禄2013年7月至2022年12月住房公积金共计211284元,其中单位应缴105642元,职工应缴105642元。我中心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198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韩长禄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不服本限期改正,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tjsxzfy@tj.gov.cn),或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19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80号
联系人:宋厚承、唐旭东   联系电话:2791775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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