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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 发布时间:2022-03-31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 以及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2〕3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7名委员,2021年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函审方式审议公积金相关事项5次,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天津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及2021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2.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3.关于停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的公告
4.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5.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6.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7.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标准》的通知
8.关于大港油田公租房移交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天津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内设机构17个、下设机构4个、办事机构(管理部)20个。从业人员671人,全部为在编人员。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24369家,净增单位17802家;新开户职工33.4万人,净增职工16.5万人;实缴单位86101家,实缴职工295.0万人,缴存额609.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3.5%、4.7%、7.0%。2021年末,缴存总额5666.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0%;缴存余额1782.7亿元,同比增长9.5%。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家。
(二)提取:2021年,127.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54.9亿元,同比增长9.7%;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4.7%,比上年增加1.9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3883.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万笔249.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8%、3.2%。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3.2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2.9万笔3690.4亿元,贷款余额1541.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9%、7.3%、5.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6.5%,比上年末减少3.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21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1笔40万元。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08.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41.5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59.03亿元。其中,活期0.0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2.74亿元,1年以上定期187.86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8.38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6.5%,比上年末减少3.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526,164万元,同比增长7.6%。存款利息37,65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88,511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293,824万元,同比增长8.6%。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58,533万元,归集手续费12,17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3,892万元,其他-77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232,071万元,同比增长6.2%。增值收益率1.4%,较上年持平。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4,97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6,0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1,100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6,0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1,961万元,其中2021年增值收益资金171,100万元,历年待分配增值收益资金861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69,85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14,56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36,000万元,同比增长7.8%。其中,正常经费25,596万元,专项经费10,404万元。增加费用主要用于市发改委批复、市网信办论证评审的业务模式优化及核心系统改造项目等专项经费支出。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65万元,逾期率0.00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58,242万元。2021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7.3%,国有企业占11.1%,城镇集体企业占0.8%,外商投资企业占2.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3.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5%;中、低收入占98.5%,高收入占1.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5%,国有企业占3.9%,城镇集体企业占0.5%,外商投资企业占1.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9%,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5%;中、低收入占99.1%,高收入占0.9%。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2.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5.6%,租赁住房占0.4%,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出境定居占0.003%,其他占9.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0%,高收入占3.0%。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10.3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7.5%,比上年末减少0.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4.6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5.0%,90-144(含)平方米占52.3%,144平方米以上占2.7%。购买新房占53.5%(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3.0%),购买二手房占46.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94.0%,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7.5%,30岁-40岁(含)占48.7%,40岁-50岁(含)占11.6%,50岁以上占2.2%;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1.8%,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8.2%;中、低收入占99.7%,高收入占0.3%。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9.8%,比上年增加0.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2021年,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方面,出台了2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的政策,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方面,中心积极助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城市更新,推出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全年共办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12人次,提取资金64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改进情况。2021年,中心出台多项惠民便民举措,让职工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一是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实现新突破,放宽提取条件、简化提取手续、提高提取限额,为新市民、低收入职工租房提供政策支持,全年2.5万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7.3%和50%。二是推出异地转入资金自动补缴入账功能,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免除职工往返奔波,全年共办理该类业务5686笔,涉及资金1.37亿元。三是贷款审批与房屋抵押业务联动,实现放款审批自动化,贷款办理时限缩短2个工作日。中心积极发展电子业务,实现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回收等多个种类业务的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公积金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全年网缴业务替代率99.6%,单位业务离柜率95.4%,个人电子业务综合替代率96.1%,客户满意率99.7%。
(三)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情况。2021年,中心聚焦行业领先的数字化公积金目标要求,全力推进新一代智慧服务平台共31个系统的建设工作,包括业务办理平台、单位网厅、个人网厅、运营支持、短信平台等。对4.7万项数据进行清理,数据上报质量居全国前列。实现了余额还贷一站式、约定提取、不足额扣款等创新服务举措,为业务服务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打下了基础。
(四)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中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化解风险隐患。2021年,中心共作出行政处罚2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386件,因行政执法发生行政复议4件、行政诉讼18件,行政诉讼案件均胜诉,行政复议案件均得到维持。2021年,中心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对于50人以上正常缴存社保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开展重点促建,带动全市新建职工33.4万人,突破历史最高水平,制度扩面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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